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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02执4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三恒财富(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风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三恒财富(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风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602执424号申请执行人:三恒财富(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113号1幢14层1706。法定代表人:鲁传伟,经理。被执行人:于风华,女,1964年12月7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三恒财富(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于风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于小妮审判员  张春梅审判员  毕昌范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孙鹏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