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02执4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三恒财富(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风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三恒财富(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风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602执424号申请执行人:三恒财富(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113号1幢14层1706。法定代表人:鲁传伟,经理。被执行人:于风华,女,1964年12月7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三恒财富(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于风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于小妮审判员 张春梅审判员 毕昌范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孙鹏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