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06民初40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上海领域安信科技有限公司、武汉科宜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领域安信科技有限公司,武汉科宜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6民初4052号申请人:上海领域安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石湖荡镇新松北路97号。法定代表人:卢学贞,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阳,员工。被申请人:武汉科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中南一路三号嘉园大厦1栋17层A号房。法定代表人:邓桂发,经理。申请人上海领域安信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武汉科宜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上海领域安信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5日提交本院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武汉科宜科技有限公司银行账户资金114,129元。申请人上海领域安信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出具的平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上海领域安信科技有限公司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武汉科宜科技有限公司价值114,129元的财产。案件申请费1,091元,由申请人上海领域安信科技有限公司垫付。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金 莎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任冬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