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1026民初76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高欢与李永利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文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欢,李永利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026民初767号原告:高欢,男,1989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文安县。被告:李永利,男,1980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文安县。原告高欢诉被告李永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原告的申请并无违反法律之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欢撤回对被告李永利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82.5元,由原告高欢负担。审 判 长  张国旺审 判 员  李鉴心代理审判员  王 亮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史胜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