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026民初76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高欢与李永利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文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欢,李永利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026民初767号原告:高欢,男,1989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文安县。被告:李永利,男,1980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文安县。原告高欢诉被告李永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原告的申请并无违反法律之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欢撤回对被告李永利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82.5元,由原告高欢负担。审 判 长 张国旺审 判 员 李鉴心代理审判员 王 亮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史胜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