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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3425民初118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唐琦尧与凉山州会川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李守荣、杜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会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琦尧,凉山州会川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李守荣,杜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会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3425民初1181号原告:唐琦尧,男,汉族,生于1953年11月23日,四川省西昌市人,居民,住西昌市。特别授权代理人:王元贵,男,汉族,生于1985年7月20日,四川省会理县人,住会理县。被告:凉山州会川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会川公司),住所地:会理县城关镇滨河路90号。法定代表人:李守荣,系该公司负责人。被告:李守荣,男,汉族,生于1963年8月8日,四川省会理县人,住会理县。被告:杜梅,女,汉族,生于1963年11月23日,四川省会理县人,住会理县。唐琦尧诉凉山州会川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李守荣、杜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3月3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唐琦尧撤诉。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审判员  张宇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肖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