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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8执80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徐红与兰建军、崔小梅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红,兰建军,崔小梅,崔海峰,郑州源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郑州市少林安防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08执802号申请执行人徐红,女,1967年1月16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太康县。被执行人兰建军,男,1966年7月19日生,汉族,住郑州市惠济区。被执行人崔小梅,女,1966年11月14日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崔海峰,男,1983年2月17日生,住郑州市惠济区。被执行人郑州源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惠济区花园口镇京水村西。法定代表人崔海峰。被执行人郑州市少林安防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惠济区花园口镇京水村西路南。法定代表人兰建军。本院在执行徐红与兰建军、崔小梅、崔海峰、郑州源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郑州市少林安防实业有限公司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郑黄证执字第222号执行证书,向被执行人兰建军、崔小梅、崔海峰、郑州源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郑州市少林安防实业有限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兰建军、崔小梅、崔海峰、郑州源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郑州市少林安防实业有限公司在银行(或信用社、其他单位)的存款5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需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穆牧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魏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