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305执270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周厚阳与郑长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厚阳,郑长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305执270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周厚阳,男,1974年10月5日生,汉族,住。被执行人郑长芹(曾用名郑大翠),女,1976年3月16日生,汉族,住。申请执行人周厚阳与郑长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审理,作出的(2016)苏0305民初119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6年12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徐州市力能机械铸造有限公司给付人民币20250元。被执行人依法应承担执行费204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如下积极措施:1.本院于2016年12月25日向被执行人邮寄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本院于2017年1月3日通过“总对总”、“点对点”执行系统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信息、车辆信息、证券信息等进行查询。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未查询到大额存款、无车辆、证券等信息;3.本院于2017年1月向贾汪不动产登记管理交易中心提请查询房产信息,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信息;4.本院向江苏省工商局查询股权情况,无股权登记信息。5.本院到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调查,将被执行人带回法院,后经协商申请人同意被执行人先行支付10000元,并签订执行调解书,双方约定后续还款期限。6.本院告知申请人相关执行情况,申请人表示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线索,同意终结本案。综上所述,执行过程中执行到位10000元,因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五百一十九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吕家峰审判员 郑仰会审判员 高 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李 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