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526执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吴云山申请执行蒋友强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云山,蒋友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526执21号申请执行人吴云山,男,1992年8月2日出生,住四川省珙县洛表镇。被执行人蒋友强,男,汉族,1986年9月10日出生,住四川省珙县上罗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宜珙民初字第41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月4日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蒋友菊自愿为被执行人蒋友强偿还申请人吴云山购房款,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如下:终结本次对珙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宜珙民初字第41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若案外人蒋友菊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人可随时向珙县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秦孟驰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杨 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