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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924执1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2017)陕0924执124号申请人李某某与朱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紫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紫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朱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紫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924执124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男,汉族,陕西省紫阳县人。被执行人朱某某,男,汉族,陕西省紫阳县人。本院在执行李某某与朱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紫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陕0924民初10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朱某某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于2017年2月6日向法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案件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与被执行人朱某某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朱某某于2018年2月9日前一次性给付欠款22400.0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紫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陕0924民初10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不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良审判员 苏武榜审判员 王雪斌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李 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