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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5执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天津市高速公路经营开发有限公司、天津创意达广告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市高速公路经营开发有限公司,天津创意达广告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5执10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市高速公路经营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潮阳大道南侧诚品嘉园小区76号楼。法定代表人吴凯,董事长。被执行人天津创意达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新开口镇大新公路北侧18号。法定代表人李朝春,执行董事申请执行人天津市高速公路经营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创意达广告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案执行标的为租赁费699671元,逾期付款利息31698.98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拆除京哈高速公路两侧的广告牌29块,执行费9769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拆除京哈高速两侧广告牌28块,剩余1块因涉及其他纠纷,暂时无法拆除。本院通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经申请执行人同意并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怀审 判 员  李 力助理审判员  高新卫二〇一七年六月××日书 记 员  高海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