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303执恢15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王山与朝阳市龙城区大平房镇黄花滩村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朝阳市龙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朝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山,朝阳市龙城区大平房镇黄花滩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朝阳市龙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303执恢158号申请执行人:王山,男,1964年4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朝阳市龙城区。被执行人:朝阳市龙城区大平房镇黄花滩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朝阳市龙城区。法定代表人:张孝丰,主任。王山与朝阳市龙城区大平房镇黄花滩村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朝龙民大初字第0094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朝阳市龙城区大平房镇黄花滩村村民委员会应给付王山欠款10,675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朝阳市龙城区大平房镇黄花滩村村民委员会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经本院通知后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朝阳市龙城区大平房镇黄花滩村村民委员会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辽1303执恢15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孙红旭执行员 张鹏飞执行员 姜 恩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李林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