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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921民初72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易国荣与文华;文维;湖南华维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易国荣,文华,文维,湖南华维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921民初725号之二原告:易国荣,男。委托诉讼代理人:卢伟群,湖南金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文华,男。被告:文维,男。被告:湖南华维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芙蓉中路二段***号东城大厦***楼。法定代表人:文华,该公司经理。原告易国荣与被告文华、文维、湖南华维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4日立案。原告易国荣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易国荣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易国荣撤诉。案件受理费8020元,减半收取4010元,减免3510元计500元,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费2820元,共计3320元,由易国荣负担。审 判 长  李永忠审 判 员  陈俊广人民陪审员  刘小舜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刘 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