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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824民初4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呼某某与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拉特中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呼某某,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中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824民初462号原告:呼某某,男,1983年4月10日出生,蒙古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中旗海流图镇。被告:莎某某(又名莎某某),女,1986年7月26日出生,蒙古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中旗。原告呼某某与被告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立案。原告呼某某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呼某某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呼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22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呼某某负担611元。审判员  燕飞云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苏 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