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08民初6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原告胡某与被告孟某拖欠奶资款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孟某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208民初623号原告:胡某被告:孟某原告胡某与被告孟某拖欠奶资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某、被告孟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胡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7800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是朋友关系,2008年被告在雅尔塞镇开奶站期间在原告处借款13万元,用于资金周转。之后被告陆续偿还原告部分借款,至2016年8月30日,被告尚欠原告胡某人民币80000.00元,并于当日重新为原告出具及借条。2017年4月4日,被告在原告一再索要下,通过手机银行给原告转款2000.00元。事后,虽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以种种理由推托原告,拒绝偿还借款。被告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为了维护合法权益,提起诉讼。原告为证明其诉讼主张提供如下证据:1.被告于2016年8月30日为原告出具的借条一份(证据一),证明被告借原告80000.00万元的事实。2.证人赵某当庭作证证言一份。孟某辩称,原告所诉不属实,被告没有在原告处借过现金。2008年被告在雅尔塞镇雅尔塞村经营曙光奶站,原告向被告经营的奶站送牛奶,被告欠原告奶资款。2016年8月30日被告与原告结算,被告尚欠原告奶资款80000.00元,被告为原告出具了借条,并不是直接在原告处借现金。另外,2008年秋天,被告往哈拉海军马场赵某经营的奶站送牛奶,赵某欠被奶资款53800.00元,赵某的妻子给原告出的欠条;2013年春天,原告说赵某要外出打工,原告和赵某把一个奶罐送到被告家抵顶被告欠原告的奶资款53800.00元。被告为证明其诉讼主张提供如下证据:证人石某当庭作证证言一份。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对上述证据进行了质证,对上述证据分别表示了结论性意见。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一)有异议,表示借条确实是被告出具的,但是奶罐钱没扣。被告对原告证人赵某的证言有异议,认为证人说的是假话,证人于2008年收的被告的牛奶,当年年末,证人妻子给算的账,给原告出的欠条,2012年春天证人给被告送的奶罐。原告对被告证人石艳华说的证言有异议,认为证人证言不属实,给被告送奶罐是原告和赵某去的,赵某的父亲没去,没有把赵某欠被告的奶资款转到原告身上。结合原、被告的陈述、辩论及对证据的质证意见,经合议庭审核认为,原告提供(证据一)、(证据二)符合证据的形式要件,予以确认。对被告提供的证人石某证言,因某曾与被告合伙收购牛奶,有利害关系,且证人作证时表示时间太长了,又得了脑梗病,记不太清了;不予认定。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胡某与被告孟某于2008年均经营牛奶收购站,原告将牛奶出售给被告,被告将牛奶再出售给双河农场奶站,双河农场奶站将奶资已支付给被告,被告欠原告2008年3月份的奶资款未付。经原告索要,双方于2016年8月30日结算,被告尚欠原告奶资款80000.00元,被告为原告出具借条一张。被告于2017年4月4日通过手机银行转给被告2000.00元,以偿还借款;余款78000.000元未付。本院认为,被告孟某拖欠原告胡向城奶资款,于2016年8月30日为原告出具借款80000.00元的借条,且被告已偿还2000.00元履行部分还款义务;证明被告欠款80000.00事实存在。双方未约定还款时间,原告随时可以主张权利,被告应当积极偿还。关于被告辩称赵某欠被告奶资款53800.00元转账给原告,原告和赵某把一个奶罐送到被告家抵顶被告欠原告的奶资款53800.00元;因无证据证明,且该奶罐一直由被告占有,故对被告应将53800.00元奶罐款扣除的答辩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孟某偿还原告胡向城奶资款780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执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50.00元由被告孟某偿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立君人民陪审员 :范喜春人民陪审员 : 孙 富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王凯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