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莱州执字第126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于京连与被执行人杨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京连,杨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莱州执字第1264-2号申请执行人:于京连,男,1956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莱州市。被执行人:杨明,男,1963年11月9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莱州市。担保人:张燕,女,汉族,1976年1月29日出生,城镇居民,住莱州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于京连与被执行人杨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杨明不能履行本院(2014)莱州民初字第455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保证人张燕于2016年9月28日自愿以自己的财产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并保证于2016年10月10日前全部还清本案债务,但未能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追加保证人张燕为本案的被执行人。二、被执行人张燕自本裁定送达后三日内履行本院(2014)莱州民初字第455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全部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邓惠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李洪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