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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7民终27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周鸿升、鄂州市大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鄂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鸿升,鄂州市大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7民终27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周鸿升。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鄂州市大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国祥,该公司经理。上诉人周鸿升因与被上诉人鄂州市大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2016)鄂0704民初15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周鸿升因不服一审判决于法定上诉期限内提出上诉。一审法院收到上诉状后依法向周鸿升送达了预交诉讼费通知书。但周鸿升收到通知书后既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上诉费,也未向本院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周鸿升的上诉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 刚审判员 赵国文审判员 黄剑萍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郭培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