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沪0115民初3743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吴祥发、吴菊娣与应芳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祥发,吴菊娣,应芳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5民初37436号原告:吴祥发,男,1954年7月1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原告:吴菊娣,女,1953年4月2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被告:应芳,女,1959年12月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吴祥发、吴菊娣与被告应芳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吴祥发、吴菊娣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祥发、吴菊娣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相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祥发、吴菊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吴祥发、吴菊娣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金宇杰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芮银萍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