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981民初64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王正海与张冬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正海,张冬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玉门���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981民初648号原告:王正海,男。被告:张冬,男。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受理的原告王正海诉被告张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王正海于2017年6月1日以被告张冬已将洋葱款付清,本案纠纷已得到彻底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正海的撤诉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正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1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王正海负担。审判员 梁伟民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温淑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