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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981民初64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王正海与张冬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正海,张冬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玉门���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981民初648号原告:王正海,男。被告:张冬,男。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受理的原告王正海诉被告张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王正海于2017年6月1日以被告张冬已将洋葱款付清,本案纠纷已得到彻底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正海的撤诉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正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1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王正海负担。审判员  梁伟民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温淑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