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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521民初56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黑龙江四达农副产品有限公司与徐士信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集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集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黑龙江四达农副产品有限公司,徐士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集贤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521民初567号原告:黑龙江四达农副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集贤县福利镇保卫路西44-3号。法定代表人:刘树林,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裴华溢,黑龙江诺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士信,男,31岁。原告黑龙江四达农副产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达公司)与被告徐士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四达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裴华溢,被告徐士信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黑龙江四达农副产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给付原告借款36万元,并以36万元为本金,按年利率6%计算,一并给付2014年11月27日至给付之日的利息;2.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4年7月18日,被告出具借条,约定被告向原告��款50万元,2014年9月30日还款。2014年8月8日,原告向被告支付了50万元借款,被告出具收据。被告于2014年9月19日还款10万元,2014年11月26日还款4万元,余款至今未予偿还。徐士信辩称,对原告陈述的借款还款事实均无异议,但双方口头约定由原告代替被告收取2015年海宁皮革城商户的租金用来抵偿借款。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7月18日,被告出具借条,约定被告向原告借款50万元,2014年9月30日还款。2014年8月8日,原告向被告支付了50万元借款,被告出具收据。被告于2014年9月19日还款10万元,2014年11月26日还款4万元,余款至今未予偿还。以上事实的认定,有原、被告当庭陈述、自认;原告提供的借条,收条,记账凭证,在卷为凭,且经当庭质证,足以采信。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应予保护。被���未按约定日期还款,应承担违约责任。被告的答辩意见因无证据证明而不予采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原告的关于利息的诉讼请求未超出该规定,应予支持。综上,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徐士信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偿还原告黑龙江四达农副产品有限公司借款36万元,并以36万元为本金,按年利率6%计算,一并给付2014年11月27日至给付之日的���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269.49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秦广贤人民陪审员  张庆杰人民陪审员  刘春艳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彭 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