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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303民初103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分行与张军、刘会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分行,张军,刘会燕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03民初1037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分行,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610355052U。负责人:吴永刚,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静,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鸿英,公司员工。被告:张军,男,1976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被告:刘会燕,女,1978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分行诉被告张军、刘会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分行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缴纳),仍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分行负担。审判员  施君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陈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