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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17民初17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姜秋英、蔡秀梅等与宋土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新洲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秋英,蔡秀梅,蔡秀利,蔡昌雄,蔡加梅,宋土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新洲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17民初1717号原告姜秋英,女,1963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武汉市新洲区人,住武汉市新洲区。原告蔡秀梅,女,1983年5月18日出生,汉族,武汉市新洲区人,住武汉市新洲区。原告蔡秀利,女,1985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武汉市新洲区人,住武汉市新洲区。原告蔡昌雄,男,1987年6月27日出生,汉族,武汉市新洲区人,住武汉市新洲区。原告蔡加梅,女,1989年1月16日出生,汉族,武汉市新洲区人,住武汉市新洲区。上述五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周晓娟,湖北佑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宋土生,男,1967年10月9日出生,汉族,武汉市新洲区人,住武汉市新洲区。委托代理人杜辉,湖北佑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宋文才,男,1970年9月21日出生,汉族,武汉市新洲区人,住武汉市新洲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新洲支公司,住武汉市新洲区齐安大道。负责人姚福洲,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喆,北京金台(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原告姜秋英、蔡秀梅、蔡秀利、蔡昌雄、蔡加梅诉被告宋土生、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新洲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原告姜秋英、蔡秀梅、蔡秀利、蔡昌雄、蔡加梅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姜秋英、蔡秀梅、蔡秀利、蔡昌雄、蔡加梅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秋英、蔡秀梅、蔡秀利、蔡昌雄、蔡加梅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400元,由原告姜秋英、蔡秀梅、蔡秀利、蔡昌雄、蔡加梅负担。审判员 林 莉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胡行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