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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01执229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于文泳、赵普强返还原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文泳,赵普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01执2298号申请执行人于文泳,男,1986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址天津市和平区。被执行人:赵普强,男,1963年5月31日出生,汉族,住址天津市和平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于文泳与被执行人赵普强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执行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向林审判员  李庆超审判员  孔 敬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刘 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