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323民初67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陆任正与谢健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任正,谢健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武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1323民初673号原告:陆任正,男,1967年1月18日出生,壮族,住广西武宣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世排,武宣县法律事务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谢健荣,男,1968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武宣县。原告陆任正诉被告谢健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原告陆任正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自行协商还款事宜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陆任正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陆任正负担。审判员 黄鸿环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江宇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