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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323民初67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陆任正与谢健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任正,谢健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武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1323民初673号原告:陆任正,男,1967年1月18日出生,壮族,住广西武宣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世排,武宣县法律事务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谢健荣,男,1968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武宣县。原告陆任正诉被告谢健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原告陆任正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自行协商还款事宜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陆任正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陆任正负担。审判员  黄鸿环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江宇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