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102民初353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徐迹与宁波万利达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中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迹,宁波万利达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中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贵阳宏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102民初3534号原告:徐迹,男,1972年11月23日生,汉族,住贵州省榕江县。委托代理人:班兴梅、正熙文(实习),贵州好时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被告:宁波万利达工程安装有限公司,地址在北仑区戚家山熨斗新村金港大楼1幢601室。法定代表人:朱根友。委托代理人:杨竹林,贵州中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被告:中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地址在成都市通锦路16号。法定代表人:邓元发。被告:贵阳宏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在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花果园彭家湾危旧房、棚户区改造项目b南13栋。法定代表人:肖春红。委托代理人:杨航、黄庆,系该公司员工(特别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徐迹诉被告宁波万利达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中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贵阳宏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徐迹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迹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徐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70元,由原告徐迹负担。审判员 王荣霞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刘 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