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委赔提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胡世文申请桃源县公安局刑事违法查封、扣押、冻结、追缴赔偿决定书
法院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
案件类型
赔偿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南省桃源县公安局,胡世文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
全文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决 定 书(2017)湘委赔提3号申诉人(赔偿义务机关):湖南省桃源县公安局,住所地:桃源县漳江镇。法定代表人:樊启斌,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李建军,该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肖兴江,湖南凌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诉人(赔偿请求人):胡世文,男,住桃源县。委托代理人:孙桂秋,湖南凌风律师事务所律师。胡世文因刑事违法追缴申请桃源县公安局国家赔偿一案,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于2016年10月24日作出(2015)常中法委赔字第5号国家赔偿决定。桃源县公安局不服,向本院赔偿委员会提出申诉,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决定对本院直接审理,并中止原赔偿决定的执行。本院审理中,胡世文以其诉求通过其他途径得到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国家赔偿申请。经审查,本院赔偿委员会认为,胡世文撤回国家赔偿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如下:一、准许被申诉人胡世文撤回国家赔偿申请;二、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的(2015)常中法委赔字第5号国家赔偿决定不再执行。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