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2022执恢2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刘志琼与吴明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志琼,吴明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乐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2022执恢20号申请执行人刘志琼,女,生于1976年8月21日,汉族,四川省乐至县人,居民。被执行人吴明华,男,生于1967年8月8日,汉族,四川省乐至县人,教师。本院在执行刘志琼与吴明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吴明华有广州雅阁小型轿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吴明华所有的广州雅阁小型轿车一辆。查封期限为二年。查封期届满,其查封效力消灭。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2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任 军审判员 谭开幕审判员 严伟才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马俊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