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81执129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杨朵英、杨琴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朵英,杨琴,杨龙,杨八英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681执1291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杨朵英,女,1959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申请执行人:杨琴,女,1981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申请执行人:杨龙,男,1988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被执行人:杨八英,女,1971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浙0681执1291号之一执行裁定书,查封了登记在被执行人杨八英的丈夫袁水军名下的牌号为浙D×××××的车辆。现因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登记在被执行人杨八英的丈夫袁水军名下的牌号为浙D×××××的车辆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代理审判员 周培洪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张XX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7)浙0681执1291号之二诸暨市车管所:我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杨朵英、杨琴、杨龙与被执行人杨八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2017)浙0681执1291号之二执行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1条的规定,请协助执行下列项目:解除登记在被执行人杨八英的丈夫袁水军名下的牌号为浙D×××××的车辆的查封。附:执行裁定书一份。案件承办人:周培洪电话:0575--87282375二○一七年六月一日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送达回证案由民间借贷案号(2017)浙0681执1291号之二送达文书名称和件数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各壹份(解封)受送达人诸暨市车管所送达地址-受送达人签名或盖章年月日代收人及代收理由年月日备考填发人:周培洪送达人:周培洪、楼杨奎注:(1)送达民事、行政诉讼文书,按照或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办理。(2)代收诉讼文书的,由代收人签名或盖章后,还应注明其与受送达人的关系及代收理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