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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202刑初4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亓同敬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亓同敬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1202刑初46号公诉机关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亓同敬,男,1959年12月16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莱芜市莱城区,小学文化,农民,住莱芜市莱城区。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11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6日被逮捕。辩护人刘波军,山东恒志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检察院以莱城检公刑诉[2017]第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亓同敬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1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专德出庭支持公诉、书记员谢亚明出庭履行职务。被告人亓同敬及辩护人刘波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淑秀、苏友新、苏某向本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经莱芜市中级人民法院批准,依法延长审限三个月。现已审理终结。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0月14日18时19分许,被告人亓同敬无证驾驶鲁S×××××号二轮摩托车,沿省道244线由北向南行驶,当行至省道244线71KM+980M处,将推人力三轮车由西侧路口进入省道244线的苏咸忠撞倒,致苏咸忠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经鉴定,苏咸忠符合交通事故致严重颅脑损伤死亡。肇事后,亓同敬驾车逃逸。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亓同敬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亓同敬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有悔罪表现;2、赔偿被害人家人的损失并取得谅解;3、系过失犯罪,初犯、偶犯;4、家庭困难。综上,建议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本院查明的事实与上述指控的事实一致,被告人亓同敬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案件侦破情况说明、证人苏某和赵某的证言、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事故现场图和现场照片、莱芜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第一大队出具的工作说明、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交通事故认定书以及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另查明,关于民事赔偿部分,2017年5月26日,被告人亓同敬家人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淑秀、苏友新、苏某达成刑事和解协议,并取得谅解。本院认为,被告人亓同敬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无证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肇事后逃逸,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亓同敬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其家人代为赔偿被害人家人的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亓同敬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莱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谷 月人民陪审员  韩克柱人民陪审员  张仲生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唐迎冬相关法律条文链接附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物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2、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3、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需执行。4、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两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