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811民初93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叶加利与刘成、百世物流科技(中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加利,刘成,百世物流科技(中国)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811民初938号原告:叶加利,男,1955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桐城市。委托代理人:黄益,安徽益上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和兵,安徽益上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刘成,男,1990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被告:百世物流科技(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原告叶加利与被告刘成、百世物流科技(中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原告叶加利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叶加利的撤诉申请,系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未侵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加利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叶加利负担。审判员 马惠雯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祖 玲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