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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91执保2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曲良伟与朱云香、马鹏达、韩方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曲良伟,朱云香,马鹏达,韩方春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691执保232号申请人:曲良伟,男,被申请人:朱云香,女,被申请人:马鹏达,男,被申请人:韩方春,男,本院受理的申请人曲良伟与被申请人朱云香、马鹏达、韩方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解除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作出(2016)鲁0691民初264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一、解除对被申请人韩方春名下位于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星海花园19号楼3号内1号(房产证号:烟房权证开字第2213**号,建筑面积:128.49平方米)房产的查封;二、解除对申请人曲良伟名下位于烟台市芝罘区世青路353号内3号(房产证号:烟房权证芝(集)字第506024**号,建筑面积:81.86平方米)房产的查封,并移交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申请人韩方春名下位于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星海花园19号楼3号内1号(房产证号:烟房权证开字第2213**号,建筑面积:128.49平方米)房产的查封;二、解除对申请人曲良伟名下位于烟台市芝罘区世青路353号内3号(房产证号:烟房权证芝(集)字第506024**号,建筑面积:81.86平方米)房产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忠涛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由秀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