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6民初400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佛山市顺德区天富来国际工业城有限公司与佛山市顺德区巨淳五金制品有限公司、陈丽红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顺德区天富来国际工业城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巨淳五金制品有限公司,陈丽红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二百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606民初4002号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天富来国际工业城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容里新业路11号。法定代表人:李仲明。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端平,广东仲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培婷,广东仲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巨淳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容桂容里居委会昌东路43号首层。法定代表人:陈丽红。被告:陈丽红,女,1978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天富来国际工业城有限公司(简称天富来公司)诉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巨淳五金制品有限公司(简称巨淳公司)、陈丽红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5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周端平到庭参加诉讼,两被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巨淳公司立即将承租的厂房返还给原告;2.被告巨淳公司向原告支付2016年8月起的占用费及滞纳金(占用费按每月18600元暂计至2017年3月18日为144520元,滞纳金暂计至起诉之日为56955.7元,之后的占用费、滞纳金按上述标准计至实际清偿之日),付款违约金(从2016年12月3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3.被告巨淳公司承担原告支付的律师费17000元;4.被告陈丽红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6月26日,原告与被告签订《租赁合同》(编号:A15-2014-007),约定原告将位于容桂容里昌东路43号首层厂房1200平方米出租给被告巨淳公司,租金为18600元/月,租赁期限从2012年7月1日至2015年7月31日止,因巨淳公司违约导致诉讼的,诉讼费、律师费及办案支出的一切费用由巨淳公司承担,被告陈丽红为巨淳公司履行合同提供连带保证担保。租赁合同到期后,巨淳公司继续占用该厂房,自2016年8月开始拖欠占用费、滞纳金。原告于2016年7月28日、8月1日、8月8日、2017年1月13日分别向巨淳公司发出通知,要求缴清占用费和滞纳金,否则将通过法律途径处理并收回厂房,被告予以签收。但截至起诉之日,被告仍继续占用厂房并拖欠费用。本院依法向两被告送达了应诉通知和开庭传票,但两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亦未作答辩。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证据来源合法,与本案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经本院审理查明:2014年6月26日,原告天富来司与被告巨淳公司、陈丽红签订《租赁合同》(编号:A15-2014-007),合同约定:天富来公司将位于佛山市顺德区容桂容里昌东路43号首层厂房1200平方米出租给被告巨淳公司,租金(含管理费)为18600元/月,租赁期限从2012年7月1日至2015年7月31日止;巨淳公司须在每月5日前支付当月租金,如巨淳公司不按时交租,逾期未足30天的,以每月欠缴金额每月加收10%的滞纳金,逾期超过30天的,除加收滞纳金外,天富来公司还有权提前解除合同,没收租赁定金,世淳公司应当限期内将租赁厂房和场地交还;`因巨淳公司违约导致诉讼的,诉讼费、律师费及办案支出的一切费用由巨淳公司承担;陈丽红为巨淳公司提供履约担保,即当巨淳公司拖欠租金、管理费或其他相关费用,或者未履行本合同相关责任,则由陈丽红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担保范围包括租金、管理费、违约金、损失赔偿金及实现上述债权产生的诉讼费、律师费及相关费用,担保期限为产生欠款之日起五年。双方按合同履行至2015年7月31日合同期满后,巨淳公司继续使用上述厂房,并继续按原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支付了计至2016年7月31日止的租金,但2016年8月只支付部分租金,尚欠租金14320元,之后的租金也没有再支付,也没有将该租赁厂房返还给天富来公司。天富来公司经发送律师函催收未果,遂委托律师提起诉讼,为此支付律师费17000元。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巨淳公司存在租赁合同关系,被告巨淳公司在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于2015年7月31日到期后继续使用租赁物,并曾继续按原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支付了计至2016年7月份的租金,即此期间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租赁期限为不定期。被告巨淳公司自2016年8月起继续占用租赁厂房,但没有按约定缴纳租金,已构成违约,原告要求被告返还租赁厂房并支付占用期间的租金,合法有理,应予支持。关于租金和逾期违约金的计算,被告巨淳公司应按原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支付租金,至原告起诉前的2017年3月5日,被告巨淳公司尚欠从2016年8月计至2017年3月31日期间的租金,按18600元/月计算共为144520元(2016年8月只欠14320元),此后继续按上述标准计付至实际履行交还租赁厂房之日;前述至起诉时已拖欠租金144520元而产生的逾期违约金,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以所欠金额按每月10%计算滞纳金,明显高于因违约给原告造成的损失,加重被告的违约责任,应予以调整,根据本案实情酌定为10000元。原告另主张因本案支出的律师费17000元,是双方合同中约定的应由违约方承担的费用,予以支持。被告陈丽红自愿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依法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二百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巨淳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将所承租的位于佛山市顺德区容桂容里昌东路43号首层的厂房返还给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天富来国际工业城有限公司;二、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巨淳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天富来国际工业城有限公司支付2016年8月起所欠租金(租金暂暂计至2017年3月31日的租金为144520元,之后从2017年4月1日起按每月18600元计至履行上述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返还厂房义务之日止);三、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巨淳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天富来国际工业城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10000元;四、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巨淳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天富来国际工业城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17000元;五、被告陈丽红对上述判决第二、三、四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六、驳回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天富来国际工业城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288.57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天富来国际工业城有限公司负担288.57元,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巨淳五金制品有限公司、陈丽红共同负担2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廖 韬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陈秋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