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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521财保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石磊、贾勇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石磊,贾勇征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21财保30号申请人石磊,男,1971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被申请人贾勇征,男,1981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威县。申请人石磊因与被申请人贾勇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人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在5万元价值内查封被申请人的冀E×××××小型轿车或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5万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交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市分公司的保单保函予以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贾勇征的冀E×××××小型轿车或银行存款50000元或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动产的查封、扣押期限为两年,银行存款的冻结期限为一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案件申请费520元,由申请人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武梦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刘 睿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