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11执200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韦人端与广州沣自在汽车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韦人端,广州沣自在汽车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11执2005号申请执行人韦人端,女,1967年1月22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西宣州市,被执行人广州沣自在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白云大道南1951-1961号广州嘉德汽车会后座B01号。韦人端与广州沣自在汽车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广州市白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穗云劳人仲案字[2016]339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裁决书,一、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2015年6月5日至2015年8月8日工资3150元;二、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2015年7月5日至2015年8月8日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750元。因被执行广州沣自在汽车有限公司逾期没有履行裁决义务,根据权利人韦人端的请求,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3900元,执行费为50元。本院立案执行后,向被执行人广州沣自在汽车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本案执行费,但被执行人广州沣自在汽车有限公司一直未履行。本院依法向银行、房管局和车管所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广州沣自在汽车有限公司的财产情况,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广州沣自在汽车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广州沣自在汽车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逾期未向本院提供。本院认为,在执行过程中经对被执行人广州沣自在汽车有限公司采取多项调查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广州沣自在汽车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现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111执200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麦瑞林审判员 常康华审判员 宋富长二〇一七年六月××日书记员 胡礼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