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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711执13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连步娇与李慧、王海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连步娇,李慧,王海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711执1323号申请执行人连步娇。被执行人李慧。被执行人王海军。本院在执行连步娇与李慧、王海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新红证执字第35号执行证书,本院于2016年11月14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连步娇向本院出具了撤销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系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6)新红证执字第35号执行证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 汤 杰审 判 员 : 刘 浩人民陪审员 :邱么润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 张 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