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205执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厦门市海沧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蒙城县远通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其他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厦门市海沧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蒙城县远通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205执51号申请执行人厦门市海沧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住所地厦门市海沧区滨湖北二路1号。法定代表人陶帮奎,该局书记。被执行人蒙城县远通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蒙城县庄周办事处红光社区后张庄(蒙蚌路南)。法定代表人魏涛。申请执行人厦门市海沧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与被执行人蒙城县远通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纠纷一案,福建省海沧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0日作出的(2016)闽0205行审151号行政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9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通过点对点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房产情况,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沈国兴代理审判员 方 珺代理审判员 吴建中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张 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