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2民初418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王世茂与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世茂,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2民初4184号原告王世茂,男,1973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委托代理人于周波、周学敬,山东即墨皋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敦化路328号诺德广场A座26整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058781298XK。负责人石昌,经理。委托代理人邓鑫,公司员工。原告王世茂与被告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保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立案。现原告王世茂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世茂撤回对被告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红光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谢丽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