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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123执42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8-01-04

案件名称

广西富川文华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文春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川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西富川文华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文春花,盘健松,廖菊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123执42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广西富川文华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富川瑶族自治县富阳镇新建路18号。法定代表人:文春花,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文春花,女,1964年2月8日出生,瑶族,公司董事长,住广西富川瑶族自治县。被执行人:盘健松,男,1975年12月11日出生,瑶族,农民,住广西富川瑶族自治县。被执行人:廖菊妹,女,1976年10月16日出生,瑶族,农民,住广西富川瑶族自治县。申请执行人广西富川文华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文春花与被执行人盘健松、廖菊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17日作出的(2015)贺民二终字第50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律效力。被执行人盘健松、廖菊妹未能自动履行应尽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广西富川文华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文春花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盘健松、廖菊妹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于2017年2月28日作出(2016)桂1123执420号执行裁定书裁定:依法划拨被执行人盘健松、廖菊妹的银行存款68053.83元。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桂1123执42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 勇审判员 胡 斌审判员 黄忠友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陈鹏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