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91执3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王磊与李占军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磊,李占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91执33号申请执行人王磊,男,汉族,住长春市绿园区。被执行人李占军,男,汉族,住长春市二道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磊与被执行人李占军合同纠纷一案,经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王磊与被执行人李占军达成和解,被执行人李占军已履行完毕,现申请执行人王磊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经我院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吉0191民初167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爽代理审判员 吴 淼代理审判员 马锦鑫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郭 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