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21民初72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焦作市山阳区宏运建筑设备租赁站与河南翔宇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修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修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作市山阳区宏运建筑设备租赁站,河南翔宇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修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21民初728号原告:焦作市山阳区宏运建筑设备租赁站,住所地焦作市解放东路第三人民医院对面。经营者孙光华,男,汉族,1978年8月15日生,住焦作市马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梁红军,河南纳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南翔宇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获嘉县东环路北段。法定代表人吕建华。本院在审理原告焦作市山阳区宏运建筑设备租赁站与被告河南翔宇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440元,减半收取为12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高国杰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许林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