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津0113执33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北辰支行、孟凡生信用卡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北辰支行,孟凡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3执33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北辰支行,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京津公路区政府南。负责人张敬涛,行长被执行人:孟凡生,男,1965年12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天津市武清区。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北辰支行与被执行人孟凡生信用卡纠纷一案,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津0113民初243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执行被执行人偿还本金、利息等损失合计1065306.85元。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但其仍未按期履行。在执行中,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冻结了被执行人在农行天津柳滩支行的账户(冻结期限2017年6月22日至2018年6月22日),查封被执行人孟凡生名下坐落于天津市武清区杨村镇广厦中里底商住宅303号房屋及武清城区京津公路东侧中信广场D-1F2号房屋各一套(期限2017年3月9日至2020年3月8日),冻结被执行人孟凡生在天津益枞荣金属材料贸易有限公司持有的全部股权100万元(期限2017年5月22日至2020年5月21日)。经四查,被执行人无其他银行存款、证券、房产、车辆、股权登记信息。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津0113民初243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韩广柱审判员  朱 钢审判员  陈 豪二〇一七年六月××日书记员  刘丽媛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