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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民终9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章晓菊、赵水平共有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章晓菊,赵水平,陈燕玲,赵斌华,胡小平

案由

共有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民终9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章晓菊,女,1961年5月26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水平,男,1956年3月6日生,汉族,住住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兵,江西融冰(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燕玲,女,1974年12月8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斌华,男,1971年3月1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胡小平,男,1958年8月20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上诉人章晓菊、赵水平因与被上诉人陈燕玲、赵斌华、胡小平共有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2016)赣0104民初14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章晓菊、赵水平于2017年6月19日以被上诉人陈燕玲、赵斌华已通过被上诉人胡小平将租金归还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章晓菊、赵水平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章晓菊、赵水平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上诉人章晓菊、赵水平预交的845元由上诉人章晓菊、赵水平承担422.5元,退回上诉人章晓菊、赵水平422.5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曹成云审 判 员  罗云奇代理审判员  邓 晖二〇一七年六月××日书 记 员  王 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