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83执恢94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大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庄河支行与鞠华伟、张永强、李守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大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庄河支行,鞠华伟,张永强,李守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庄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83执恢94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大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庄河支行。住所地:庄河市城关街道水仙委世纪广场7号。负责人:曲明义,系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东,男,系大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庄河南尖支行工作人员。被执行人:鞠华伟,男。被执行人:张永强,男。被执行人:李守刚,男。本院在执行大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庄河支行与鞠华伟、张永强、李守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询,被执行人张永强在中国光大银行账户有存款11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张永强在中国光大银行账户存款110000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王东恩代理审判员 孙 京代理审判员 张海蛟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刘 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