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902执66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浙江民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分行、张安兵信用卡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民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分行,张安兵,陈增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902执663号申请执行人浙江民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分行,住所地舟山市定海区临城街道港航路118号一层,组织机构代码:671632893。法定代表人倪韶。被执行人张安兵,男,1972年4月12日出生,住舟山市普陀区。被执行人陈增军,男,1973年12月13日出生,住舟山市普陀区。申请执行人浙江民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分行与被执行人张安兵陈增军信用卡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02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总额50140.21元。本院于2017年02月17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查询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7)浙0902执663号案件终结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 杰审判员 顾纪章审判员 孙 建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陈桃桃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