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琼0106执72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8-10-18
案件名称
李易春与林德、陈娇、海南苗丰种苗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易春,林德,陈娇,海南苗丰种苗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琼0106执72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李易春,女,1963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海口市龙华区盐灶路。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薇,海南外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林德,男,1957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海口市龙华区龙华二横路。 被执行人:陈娇,女,1961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海口市龙华区龙华二横路。 被执行人:海南苗丰种苗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口市博爱北路。 法定代表人林德,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李易春与被执行人林德、陈娇、海南苗丰种苗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6)琼0106民初613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该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协商中,申请执行人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彭柯铭 审判员 蔡燕飞 审判员 林明雅 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林晓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