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283民初374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戈春光与刘晓娜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戈春光,刘晓娜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3民初3745号原告:戈春光,男,1981年2月23日生,汉族,居民,住平度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学耕,男,1973年3月7日生,平度银和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刘晓娜,女,1987年9月23日生,汉族,居民,住平度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玉萍,女,1972年9月8日生,平度向前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戈春光与被告刘晓娜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戈春光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刘晓娜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戈春光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戈春光撤回对被告刘晓娜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75元,减半收取687.5元,由原告戈春光负担。审判员  徐俊卿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张 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