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民辖终67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张士义、宁夏晓鸣农牧股份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士义,宁夏晓鸣农牧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民辖终67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士义,男,汉族,1965年3月17日生,住湖北省荆州市沙门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宁夏晓鸣农牧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永宁县黄羊滩沿山公路93公里处向西3公里处。法定代表人:魏晓明,总经理。上诉人张士义因侵权责任��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豫0191民初1582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张士义上诉称,本案被告住所地位于荆州市,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侵权行为地位于郑州国际会展中心,属于原审法院辖区,原审法院有管辖权。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文超审判员 邓湘宁审判员 郭凤彩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闫沛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