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705民初19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江门市新会区富众餐饮娱乐有限公司、李银屏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江门市新会区富众餐饮娱乐有限公司,李银屏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705民初1932号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法定代表人:邹建华,该协会的总干事。委托代理人:肖桂娥,广东辅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门市新会区富众餐饮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T0J。法定代表人:李银屏。被告:李银屏。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诉被告江门市新会区富众餐饮娱乐有限公司、李银屏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5元(已减半),由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负担。审判长 张赞天审判员 李月贤审判员 吴淑娟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陈仲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