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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791民初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赵某与盛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九华山风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盛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九华山风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791民初50号原告:赵某,女,1985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九华山风景区。被告:盛某,男,1980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九华山风景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与被告盛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不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赵某负担。审判员  吴碧云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陈 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