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791民初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赵某与盛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九华山风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盛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九华山风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791民初50号原告:赵某,女,1985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九华山风景区。被告:盛某,男,1980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九华山风景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与被告盛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不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赵某负担。审判员 吴碧云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陈 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