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581执23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徐拴记与裴国杰、林州市畅通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拴记,裴国杰,林州市畅通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林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581执2311号申请执行人:徐拴记,男被执行人:裴国杰,男被执行人:林州市畅通运输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徐拴记与裴国杰、林州市畅通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人194853.5元,已执行0元,剩余194853.5元未执行。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进行了全面调查,未查到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永青审判员 彭国喜审判员 李晓飞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杨 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