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2民初335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吴文斌与钱健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文斌,钱健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2民初3355号原告:吴文斌,男,1982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季江川,浙江六和(义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钱健勇,男,1980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原告吴文斌诉被告钱健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吴文斌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文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6元,由原告吴文斌负担。审 判 长 张小燕人民陪审员 刘森荣人民陪审员 金鲜燕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代书 记员 何丽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