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执1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青岛闽辉商贸有限公司、青岛大洋涂料厂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闽辉商贸有限公司,青岛大洋涂料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执121号申请执行人青岛闽辉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田国金,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雪,青岛建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葛青媛,青岛建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青岛大洋涂料厂。法定代表人崔常钰,总经理。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青民二商初字第6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7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该案申请执行标的额为人民币3077659.26元。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了解,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房产等财产信息,到银行扣划了案款和执行费并已将案款发放申请执行人。至此,(2017)鲁02执121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2015)青民二商初字第63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被执行人青岛大洋涂料厂的义务已执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青民二商初字第63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被执行人青岛大洋涂料厂的义务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韩明升审判员 陈钢成审判员 宋振政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夏照民 来自: